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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要有“前瞻性” 还要“勤监测”

2020-11-26 01:09

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企业商标保护还存在很多难点,建议企业注册商标要有“前瞻性”,注册后还要“勤监测”,以免出现他人抢注的情形。
商标是一个有限资源,“自己不申请也不允许别人申请,是不合理的;同时先使用的一方不能对抗在后的申请,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我国采取了“申请在先”为主和“使用在先”为辅的制度,兼顾各方需求。“使用在先”主要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在先使用,对使用在后且已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
商标被恶意抢注,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初审公告3个月内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核准注册后5年内,基于在先使用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宣告无效。权利人在5年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考虑权利的稳定性,法律会默认在先使用人无异议、并默认允许对方的注册行为,这时商标权利就相对比较稳定了。但如果抢注人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出无效宣告不受5年时间限制。
商标注册分类方面,我国遵循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了45个类别,1-34类是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注册类别。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有“前瞻性”,详细考虑目前经营领域的保护范围,长远规划未来可能会延伸的业态,防止出现模糊地带,对未来发展造成阻碍。即使注册了商标,还要注意日常商标监测,发现他人抢注,应在法律要求时效内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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